河北开展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网址    发布时间:2023-11-13 07:40:04 浏览次数: 1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于8月24日制定《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聚焦关键共性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并且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排查整治公司制作、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数的限制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测试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省安委会强调,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公司制作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依法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规定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作。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有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餐饮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或存放气瓶充装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深入排查整治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运行安全。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加大监管执法问责力度。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明显问题。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司机动态监控管理,对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明显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省安委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单位燃气用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更新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乡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推进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智能化建设。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结合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处置风险隐患。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在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实现自动感知、自动识别、自动预警、线下闭环处理。快速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在线监督燃气经营企业监测设施安装、报警接收和处置工作;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及时预警和处置城市燃气安全风险。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实施“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方法,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监督送气即安检情况。

  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规范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和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明确经营区域和配送范围。鼓励燃气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积极地推进“瓶改管”,有条件的市、县积极地推进“瓶改电”。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和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涉气项目台账月报制度,划定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责任,强化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有关法规标准。修订省级城乡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明显问题,规范燃气行业秩序。加快完善省级燃气特定种类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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