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一煤矿违反相关规定!被罚23万元!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网址    发布时间:2024-01-04 09:07:53 浏览次数: 1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与麒麟区应急管理局对曲靖市麒麟区曲江加油站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工作,设备定期维护不全,负责人未进行有关安全培训,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对该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亚孟衡)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即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问题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罚款;以上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圆整(¥5000.00元)的罚款;第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圆整(¥5000.00元)的罚款;第4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亚孟衡(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予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曲靖市、马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公司重要生产场地安全告知牌,警示牌缺失,未执行粉尘清扫制度,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1、未辨识料仓、圆筒仓、筒仓斗提机地坑等处有限空间,现场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告知牌、入口附近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未严格执行粉尘清扫制度,现场积尘较多(如未按照粉尘清扫制度清理永磁桶,检查时永磁桶吸附的铁质较多);

  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与外包马龙县旭通货物运输服务部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1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罚款;

  第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罚款;

  第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圆整(¥5000.00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采购部潘建军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圆整(¥5000.00元)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叁万伍仟圆整(¥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采购部潘建军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仟圆整(¥5000.00元)的罚款。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公司进行“三级巡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烘烤器内部装置不全。

  1、新建铁水预处理(脱硫系统)、增加提钒冶炼工艺(将1#脱碳转炉变更为提钒转炉)属于新建和改建,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3、多个烘烤器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和放散装置,连铸水口预热器煤气管道仅有快速切断阀,无隔断装置。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一)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2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3条违反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条第九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公司空气呼吸器不满足应急救援使用上的要求,锅炉房处于报警状态,未进行登记和处理。

  1、检查时,抽查冷鼓控制室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气瓶压力为17.5MPa和19MPa,抽查粗苯控制室1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气瓶压力为15MPa,不满足应急救援使用要求;

  2、11:09到锅炉房检查时,2#锅炉旁CO泄漏检测报警仪正处于报警状态,报警值为86,到锅炉房控制室查看时,值班人员未进行报警情况登记,未进行现场处置。

  该公司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与麒麟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曲靖麒麟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全帽过期,并未对本公司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进行预案修订。

  1、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现场抽查6人所佩戴安全帽均过期使用,截止2019年1月、12月过期);

  2、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于2020年8月25日制定发布,在公司有关人员发生较大变化后并未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储气罐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并且未经检验合格。

  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对该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该使用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拟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8日,富源县大槐树煤业有限公司大槐树煤矿位于富源县老厂镇境内,属私营企业。富源县能源局对富源县大槐树煤业有限公司大槐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多项相关规定。

  2023年8月18日,富源县能源局对富源县大槐树煤业有限公司大槐树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给予煤矿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2023年7月31日10时15分至10时20分,勘查地点:宣威市新南站。被现场勘查人夏开泽驾驶云DD08998号牌机动车,在宣威市新南站处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司机非运营车辆违法载人盈利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1.被现场勘查人驾驶的机动车内有乘客1名,乘客使用“滴滴出行APP”打车,从宣威市小贵车行上车,目的地宣威市新南站,乘客已到达目的地,订单已完成。

  宣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有证据显示当事人已主动消除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本机关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执法巡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徐娥在阿都乡梨树村委会团结大岔路至谷兴段梨树大桥旁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违反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

  当事人徐娥于2023年6月28日在阿都乡梨树村委会团结大岔路至谷兴段(路线)梨树大桥旁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7.5米),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草图、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宣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曲靖市沾益区消防救援大队到曲靖市沾益区航睿幼儿园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多项消防隐患(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曲靖市沾益区航睿幼儿园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曲靖市沾益区航睿幼儿园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对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环保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但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属于非法建设环保项目。

  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但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属于非法建设环保项目。

  对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指令,待科室完成立案事宜事项并聘请专家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检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对企业处以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雪峰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余仕里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naipan2utf.php?pw=xuanz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