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光明密度板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监测案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网址    发布时间:2023-11-28 23:53:03 浏览次数: 1

  2021年5月2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随同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2021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濮阳市光明密度板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导热油炉排气筒设有旁路并使用挡板控制,且旁路挡板可以每时每刻开关,该企业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涉嫌。

  为证实执法人员的判断,检查组要求企业工作人员现场重复开启、关闭旁路挡板,发现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短时间内发生不合理跳变,如从(0、0、20.8)变为(3.8、22、4.0),证实了排气筒旁路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的事实。随后,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2021年5月20日至5月29日的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期间数据均发生多次上述不合理跳变, 范县分局执法人员连夜对该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取证。

  为进一步锁定证据,2021年6月13日范县分局聘请河南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业协会专家乔晓光、崔俊飞到现场对该公司导热油炉排气筒设有旁路问题做复核,两位专家经过现场复核出具以下意见:由于采样点前端开设旁路引流部分烟气来加工产品的烘干导致烟气流量、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失真。

  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调查取得的排气筒旁路影视资料、在线监测发生不合理跳变的数据、该公司5月中下旬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等证据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视测定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第(四)项 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七)项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2021年6月11日,范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关机关调查处理。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的有力抓手,利用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执法人员能够时刻掌握企业排污动态,体现了信息化手段与现场执法相衔接,实现了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比较少见和隐蔽,查证专业性较强,这一些因素都增加了环境执法人员侦办此类案件的难度。环保部门快速反应,快查快办让违法者猝不及防,及时制止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继续发生,对其他排污企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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