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4-2018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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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两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置服务于轧钢系统中的轧机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设置服务于除轧钢系统外的其他生产的自动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并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以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成的全封闭地上建(构)筑物。

  表中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其表面热辐射温度不高于200℃的金属承担重量的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绝热量的措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3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线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担重量的构件应采取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1 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囱、设备等高于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 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当超过12000㎡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3.0.8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别的部位隔开。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一起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公司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以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

  4 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

  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又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当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 钢铁冶金企业内的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³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不宜小于18.0m。

  4.2.6 容积不超过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贮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技术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

  4.2.8 为同一厂房、仓库输入(出)物料的两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4.2.9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0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车间供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技术要求确定。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4.3 管线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且无人值守的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2.2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丁戊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因工艺需要,必须穿越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液体闪点大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丁戊类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 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部位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会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的方法。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 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站(库)直接开向疏散方向的门,应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且其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5.2.6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与别的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3.3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碉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侗室。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有凸出或凹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6 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6.2.4 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1 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

  2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集气管的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不小于5.0m;

  5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3.5 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120℃的输送带。

  6.3.6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或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煤气主管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时,应设置将泄压气体直接引至室外的管道。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当采用普通蒸汽机车时,必须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

  4 固定顶式甲、乙类液体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6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内的地面和堤脚均应做防水层。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性墙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表4.2.3的规定;

  2 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1 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一定要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4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碱类混合贮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4.2 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且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宜靠近点火器;

  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2 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采取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2 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囱,并宜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与磨煤机完全隔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装置。

  1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 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必须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

  6 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

  6.5.6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5.00h,无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8.00h。煤粉仓仓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完全从仓内自动流出。

  6.5.6 对不同煤种在煤仓内的贮存时间要求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2025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6.6.1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2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热罐车不得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 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1 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敞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粉尘积聚;

  2 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根据煤种确定,确保煤粉不结露,并应满足表6.6.4的规定;

  3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性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4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9 设计氧煤喷吹时,应保证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0.60MPa,且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0.10MPa;

  6.6.5 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用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换热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体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洒水(降温)装置。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一定要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并应防止该区域内的地面积水;

  3 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 转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宜正对转炉炉口,无法避开时,观察窗应设置能移动的安全防护挡板;电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采取防喷溅保护措施;

  2 转炉氧枪和副枪以及炉外精炼装置顶枪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系统中应设置氧枪与转炉、副枪与转炉、顶枪与炉外精炼装置的事故联锁控制;

  3 电炉的水冷炉壁和炉盖、炉外精炼装置的水冷钢包盖的冷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控制;

  4 氧枪的氧气阀站、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设置阻火铜管;

  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布置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放散阀,并应能保证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采用铸铁板设置防火围挡结构,其上方电炉工作平台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热泼区的地面应避免积水;

  8 钢包升降的循环真空脱气精炼装置应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的措施。

  6.7.5 直接还原铁、镁粉、镁粒等具有自燃特性的材料贮仓应设置氮气保护设施。

  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7.1条的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应采取防爆、防雨和防潮措施;

  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粉料的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 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 浇铸间、炉渣间内吊运铁水罐、锭模、渣罐或渣盘的起重机,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

  3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置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应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算;

  4 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放散阀,并应能保证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严禁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 高速线棒材轧机和飞剪机处应设置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具有金属防护层。

  6.9.5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和断水时能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 地表面和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1 加热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3 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置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6.9.8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置温度控制与报警装置。

  6.10.2 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封闭房间,有可燃性有机溶剂挥发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

  6.10.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9.8条的规定。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的布置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或场所,应设置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设计;

  2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的插座、照明灯具、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和机械排风系统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置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置紧急开闭装置。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 丙类液压油、润滑油的站(库),可设置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桶装丙类油品库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防火隔间,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的防火隔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高出室内地坪150mm的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 制氧系统中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7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2.00h。

  3 煤气干法布袋除尘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等气体,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置氧气分析仪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氢气供应自动切断装置、氮气吹扫放散装置;

  4 钢材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

  5 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1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屋顶与厂房隔开,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对于甲、乙类油品,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对于闪点不低于60℃的柴油,不宜大于10m;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

  2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6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

  4 车间供油站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2 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当必须布置在同一侧时,氧气管道和煤气管道应与滑触线m,或使用钢板将其隔离;

  4 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宜按下列次序自上而下布置:氢气、乙炔、氧气、氮(氖)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 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7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70℃。

  1 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械维修间厂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 面积不大于60㎡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取防爆和设置机械通风措施;

  3 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布置,且应采取防爆和机械通风措施。

  1 主控楼(室)、主电室、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等)、配电室、主操作室、调度指挥中心等;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2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4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道,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5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油管廊、地下储油间,距地坪标高大于24.0m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2m°的平台上的封闭液压站房、距地坪标高24.0m以下且油箱总容积大于等于10m³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6 油质淬火间、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成品涂油间、燃油泵房、桶装油库、油箱间、油加热器间、油泵房(间);

  8 不锈钢冷轧机区、大于6000t的油压机区(含机舱、机坑、附属地下油库和烟气排放系统);

  9 彩涂车间涂料库、涂层室(地坑)、涂料预混间、彩涂混合间、成品喷涂间、溶剂室、硅钢片涂层间;

  10 乙醇仓库、酚醛树脂仓库、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硅粉仓库、甲、乙类物品贮存仓库、纸张等丙类物品储存仓库;

  11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3 单台设备油量不大于60kg且开关柜数量不大于15台的配电室,变(配)电系统的主控制室、继电器室、蓄电池室,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空(铁)芯电抗器室;

  4 除本标准第7.0.1条规定外的电缆隧(廊)道和电缆竖井,厂房内层数大于等于4层的架空电缆桥(支)架,敷设有动力电缆的电缆沟;

  6 石墨型加工车间、喷漆(沥青)车间、喷锌处理间、树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液氮深冷处理间;

  7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鼓风系统(TRT/BPRT)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系统(CCPP)中的煤气压缩机、鼓风机等的罩内;

  8 物理化学分析中心、炉前快速分析室、氧气化验室、氢气化验室、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7.0.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危险环境2区内以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7.0.4 具有2个及以下工艺厂区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可与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合用。

  7.0.5 具有3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企业应设置企业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并应有消防安全系统实时监视、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火警受理与网络通信功能。各工艺厂区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主操作室或调度室内。

  7.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8.1.2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3 设计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应按同一时间不少于2次火灾设计;设计占地面积小于100hm²的钢铁冶金企业,可按同一时间1次火灾设计。

  8.1.4 厂区内消防给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1次灭火的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当火灾次数为2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当火灾次数为1次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建筑物的1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8.1.5 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8.1.6 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设置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 焦化、烧结、球团、原料、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金属加工等丁、戊类厂房;

  2 运输煤、焦炭和矿石的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驱动站、敞开式喷煤制粉站,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室内贮煤场,已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

  3 受煤坑、煤塔、切焦机室、配煤室、筛焦楼、贮焦槽;4无油的室内配电装置、除尘构筑物、吸风机室、运煤栈桥、运煤隧道、电缆隧(廊)道、油浸变压器室及其检修间、电缆夹层、各类水泵房、化学水处理站、循环水处理站、供氢站、消防车库、贮氢罐,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污水处理构筑物、材料库棚等。

  3 焦化厂的煤和焦炭的粉碎机室、破碎机室、出焦台的第1个焦转站,运输或处理煤调湿后的煤或干熄后焦炭的建筑物;

  1 矿山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消防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和井下同一时间内发生1次火灾经计算确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3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L/s;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同时使用水枪的数量不应少于2支;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间距不应大于50.0m;

  8.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雨淋阀等阀前分开设置。

  8.2.5 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0m的油泵房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30.0m。

  8.2.6 封闭式煤粉喷吹装置的框架平台高于15.0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平台面积不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0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8.3.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8.3.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8.3.4 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计算中心、通信中心等场所应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场所宜采用中、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8.3.5 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应采取分区控制阀或雨淋报警阀误动作时,系统不发生误喷的措施,防误喷措施不应降低系统的可靠性。

  8.3.6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的规定。

  1 焦化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8.3.8 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1条引入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但应设置过滤装置。

  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3)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

  8.4.5 消防水池及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当工厂的生产用水水池具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水池使用。

  8.5.2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和电气地下室等电气防护空间,应对其墙面和地面做防水处理,并应设置集水坑。

  8.6.1 年产1000万t以上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当建立消防站,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满足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需要。

  9.0.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热媒为热水时,不宜超过130℃;热媒为蒸汽时,不宜超过110℃。输煤廊的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

  9.0.2 采用燃气、燃油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9.0.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和闪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9.0.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若必须穿过时,应采用焊接连接方式,并应有保温和隔热措施。

  9.0.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

  9.0.6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启停开关。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9.0.7 下列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但当通风机布置在室外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品,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通风设备。

  9.0.8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空调设备联锁;应采用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位置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9.0.9 排除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应在现场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的显示信号,并将该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9.0.10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可露天布置,其与主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当小于10.0m时,毗邻的主厂房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严禁小于2.0m。当布置于厂房外的独立建筑物内且与所属的厂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主厂房分隔。

  9.0.11 钢铁冶金企业中无人值守的电缆夹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可不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9.0.12 主电室、主控楼(室)、检化验楼长度大于40m的内走廊,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0.13 钢铁冶金企业的采暖、通风及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2.1 电抗器的磁矩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芯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室内宜安装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10.2.3 20kV及以下车间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20kV及以下可燃油量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20kV及以下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10.2.5 变(配)电所内的主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3.2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10.3.3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3 电缆隧道应设防火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其间距不应大于100.0m;当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隔的间距可扩大到150.0m。

  10.4.1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10.4.2 建筑面积不大于250㎡的地上电缆夹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无人值守的电气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0.4.3 长度不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道的两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根据电缆隧道的长度确定中间是否设置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安全出口距隧道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10.4.4 其他疏散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0.4.5 当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且其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0.4.6 在电缆隧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朝通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4.7 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式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0.5.1 主电缆隧道应满足人员进入检查、检修、维护和事故状态下施救的要求。两边有支架的电缆隧道,支架间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1.0m;一边有支架的电缆隧道,支架端头与墙壁的水平净距(通道宽)不宜小于0.9m。隧道高度不宜小于2.0m。

  10.5.2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应保持通风良好,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机械通风;长距离的隧道,宜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机械通风装置应在火灾发生时可靠地自动关闭。地面以上大型电缆夹层的外墙上宜设置通风装置。

  10.5.4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道或电缆沟

  10.5.5 密集敷设电缆的电气地下室、电缆夹层等,不应布置油、气管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且不宜布置热力管道。

  10.5.6 对有重要负荷的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两回及以上的主电源回路电缆,应分别设在电缆隧道两侧的电缆桥架上;对于只有单侧电缆桥架的隧道,电缆应分层敷设。

  10.5.7 电缆明敷且无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电缆中间接头两侧2.0m~3.0m长的区段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防火措施。

  10.5.8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防止火灾蔓延的分隔措施:

  1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按本标准第10.3.3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区,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处的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10.5.10 高温车间的特殊区域或部位,其电缆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穿越或临近高温辐射区的电缆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采取隔热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喷铁水、铁渣的措施。

  3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宜敷设电缆,如确需敷设时应选用耐高温电缆并应有隔热保护:

  4 热装钢锭或钢坯的场所附近不宜设置电缆沟,如需设置时,沟内不应明敷电缆。

  5 钢水罐车和渣罐车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应装设拉紧装置,并应有防止喷溅及隔热措施。

  6 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的短网在穿过钢筋混凝土墙时,短网周围的墙体应采取防磁措施。

  8 横穿热轧车间铁皮沟的电缆管线应敷设在铁皮沟的过梁内,或在管线外部加装隔热层及钢板保护。

  10.5.11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

  1 入坑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

  5 地面至井下变电所不同回路的电源电缆线路,其电缆间距不应小于0.3m,在竖井中不应敷设在同一层电缆桥架上;

  7 巷道个别地段地面必须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铁质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将电缆覆盖。

  10.5.1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6.1 钢铁冶金企业内厂房、仓库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6.2 生产设施中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的钢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线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10.6.5 防雷接地引下线根,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6 防雷接地装置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建筑物防雷分类的有关规定。

  10.6.7 装设于钢质储罐上的信号、消防报警等弱电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层及所穿金属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1 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管线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 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2 储罐直径大于等于5.0m且小于等于20.0m时,应2处~3 处接地;

  2 接地管线.11 甲、乙、丙入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等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0.6.13 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体、液体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总电阻应小于0.03Ω。每隔80.0m~100.0m应重复接地,进车间的分支法兰处也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

  10.6.14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接零)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6.15 铁路进入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工产品生产区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每隔100.0m重复接地。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专用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10.7.2 消防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0.7.3 电气地下室和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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