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河北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污水暂存罐管道爆燃事故(致4死1伤)调查报告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网址    发布时间:2024-03-13 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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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事故警示  河北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污水暂存罐管道爆燃事故(致4死1伤)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谎称事故造成3人受伤。3月2日,丰南区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人员在跟踪调查期间,发现事故中还有2名死亡人员未上报。

  1.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华熠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苏永春,实际控制人苏铁恩(系苏永春父亲),公司营业范围为顺丁烯二酸酐、苯酐、苯、甲苯、二甲苯、硫氢化钠、氢气、硫酸、发烟硫酸、吐氏酸、J酸。公司现在存在员工347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名。

  2.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天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前身为迁安市天良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公司注册地为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林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树阁,营业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及金属矿、润滑油脂、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通用设备及零配件、煤炭批发及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2月23日,唐山华熠公司与迁安天良公司签订《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唐山华熠公司将顺酐车间、苯酐车间、苯加氢车间、硫酸车间、吐氏酸J酸车间设备及管道维修工程发包给迁安天良公司,合同工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同时双方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就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签订后,迁安天良公司李树阁通过朋友赵忠广(迁西县撒河桥镇人),请其帮忙联系几名实施工程人员。之后赵忠广找到史国瑞(迁西县撒河桥镇人),问其是否愿意从事唐山华熠公司施工项目并帮忙联系实施工程人员。史国瑞答应了施工要求并先后找到了7名实施工程人员,分别为雷永、李国强、赵淦、李国兴、赵忠、李蔺杰、张永新。2月28日,史国瑞、雷永、李国强等8人先后到达唐山华熠公司,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厂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3月1日,迁安天良公司8名人员进入唐山华熠公司作业现场开始施工作业。经查,迁安天良公司未对8名临时招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8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签订后,迁安天良公司李树阁通过朋友赵忠广(迁西县撒河桥镇人),请其帮忙联系几名实施工程人员。之后赵忠广找到史国瑞(迁西县撒河桥镇人),问其是否愿意从事唐山华熠公司施工项目并帮忙联系实施工程人员。史国瑞答应了施工要求并先后找到了7名实施工程人员,分别为雷永、李国强、赵淦、李国兴、赵忠、李蔺杰、张永新。2月28日,史国瑞、雷永、李国强等8人先后到达唐山华熠公司,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厂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3月1日,迁安天良公司8名人员进入唐山华熠公司作业现场开始施工作业。经查,迁安天良公司未对8名临时招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8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该车间2013年1月29日经丰南区发改局备案,投资建设10万吨粗苯加氢精制工程,产品规模为苯69750吨/年、甲苯15100吨/年、二甲苯5100吨/年、硫氢化钠3500吨/年、氢气600Nm3/h。2015年9月11日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2015年10月17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该车间在册职工39人,设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员各1人,设甲乙丙丁四个班组,分四班三运转。3月1日白天,当班班组为丙班人员,共8人。其中,负责苯加氢装置现场巡检人员为于楠、董丽伟。

  加氢高压分离器排出的酸性污水进入酸水储罐进行静置分离,分离出来的有机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类物质,下同)排入地罐,含有部分有机烃的酸性污水通过泵打入酸性污水暂存罐(企业标注为污水储罐,即事故储罐),酸性污水暂存罐达到一定液位后,通过酸水倒料泵再次打回酸水储罐,储罐内酸水通过酸水泵送到下道工序,进行酸水气提处理。

  事故酸性污水暂存罐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材质为碳钢,设计直径5.6m,高8.2m,容积约为200m3。罐顶由6mm厚普通碳钢板拼焊成型,罐顶设计有带阻火器的呼吸阀一个(中间位置)、人孔一个、氮气进口一个、污水管道进口一个,备用口两个。罐内介质为来自加氢装置高压分离器下部排出的酸性污水,酸性污水中含有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质。由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自投产以来已经使用三年多,使罐内残存有机烃物质逐渐增多,罐内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质和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

  事故地点为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该暂存罐西南侧紧邻苯加氢车间生产装置,距离暂存罐北28米为车间装卸车泵房,距离暂存罐东44.5米为厂区南北走向水泥路,距离暂存罐南32.1米为苯加氢车间线缆桥架,其他区域未发现被事故破坏的痕迹。

  现场勘验发现:(1)发生意外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体破损,罐体向西偏北方向倾斜约5度左右;(2)发生意外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落地位置在酸性污水暂存罐正南32.1米处,砸到车间线缆桥架并倚靠在桥架上,罐顶严重变形;(3)苯加氢车间装置区东侧管廊下方,污水卧罐北侧与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未发现焊割痕迹;(4)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附件(罐顶护栏、脚踢板)被清理到苯加氢泵房西侧墙根;(5)迁安天良公司施工完成的预制钢管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9.2米位置。(6)2个电焊机机体完好,气割部件、1个氧气瓶、1个乙炔瓶均无破损;(7)酸性污水暂存罐区域内未设置监控设施;(8)现场未找到酸性污水暂存罐备用口盲板。对事故现场及四周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物证。

  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永(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李蔺杰、赵忠、张永新在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永佳、车间安全员董晨阳带领下来到苯加氢车间检修作业现场。魏永佳、董晨阳口头向迁安天良公司4名员工交代了当天的施工任务:新增一条从酸水进料泵到酸性污水暂存罐之间的管道,需预制一根直径25毫米、长度约30米左右的钢管,通过罐顶备用口进入罐内。魏永佳、董晨阳向现场作业人员口头介绍了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的介质情况,储罐内可能会有可燃性气体,周围环境内有苯类等危险物质,不能随意动火等情况,并告知周围生产设备的危险性及需要注意的几点。作业前,董晨阳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检测,具备动火条件,随后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袁明月、设备部工程师李全生和苯加氢车间丙班班长王振在现场办理了动火作业票、登高作业票和临时用电作业票。之后,王振、史国瑞、袁明月离开作业现场。8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对新购买的2个电焊机(神祺牌,型号:ZX7-400)和1个气割机(久源牌,型号:601-100)进行组装。组装完毕后,开始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5、6米处地面对废旧钢管进行切割、焊接,开始管道预制工作,魏永佳、董晨阳在现场监护。11时左右,李蔺杰、雷永、赵忠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拆卸备用口盲板。用扳手拆卸了5条螺栓后,剩余3条因锈蚀严重无法拆卸。在魏永佳叫来苯加氢车间当班巡检人员董丽伟送来手锯和黄油后,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接着使用抹上黄油的手锯切割剩余的螺栓。11时15分左右,魏永佳安排董丽伟进行现场监护,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接着干活,随后便和董晨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

  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雷永、李蔺杰、赵忠、张永新5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当时唐山华熠公司董丽伟已在作业现场,于楠在现场附近的车间装置区进行巡检。由于作业现场没有不锈钢焊条,氧气瓶缺少防震胶圈和瓶帽,致使施工作业无法接着来进行,史国瑞便安排4名作业人员收拾工具到南区干活,他去买不锈钢焊条、防震胶圈和瓶帽。史国瑞走后,张永新在地面收拾氧气带,李蔺杰、雷永、赵忠及董丽伟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上收拾现场作业工具。12时2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导致罐顶的李蔺杰、雷永、赵忠、董丽伟及正在车间装置区巡检的于楠受伤。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生产副总刘革芹、安全副总刘春生、总经理常余良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并搜救受伤人员。至12时30分左右,现场共发现3名受伤人员,分别位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西南侧装置二层平台(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当班巡检人员于楠,事故伤者)、酸性污水暂存罐东南侧管架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实施工程人员雷永,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装置区南侧水泥路面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实施工程人员李蔺杰,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安排车辆将3名伤者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进行救治。13时左右,酸性污水暂存罐火情被彻底扑灭。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永春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但于不久后相继离开,苏铁恩因年龄较大在公司办公室休息,苏永春离开公司前往天津洽谈业务。在事故救援的同时,唐山华熠公司组织对当天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清点核对,发现还有2人失联,随后现场继续对失联人员展开搜救。13时30分左右,搜救人员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的导热油炉房东侧发现1名伤者(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现场监护人员董丽伟,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14时3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内发现最后一名失联人员(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实施工程人员赵忠,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组织人员打开酸性污水暂存罐人孔将罐内残留污水放出,于16时40分左右,利用吊车将其救出,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3月1日12时40分左右,在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授意下,安全副总刘春生电话向丰南区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称事故中有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做抢救。事故现场相继发现另外2名受伤人员并送往医院后,现场人员逐级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报告了情况,苏铁恩决定隐瞒不报2名伤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丰南区政府、区安全监管局、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及唐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及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做调查了解,期间企业均报告事故只造成3人受伤。至3月2日下午,丰南区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进行跟踪调查时,唐山华熠公司才如实交代了另外2名伤者(已死亡)的情况,最终形成谎报事实。

  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1)施工项目违法发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

  (2)对外委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建议》第19条的规定, 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和实施工程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检查;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实施工程的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检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对外委实施工程单位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第4.10条的规定,唐山华熠公司作业前未对酸性污水暂存罐内气体进行置换、检测。

  (3)谎报事故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

  (1)施工项目违法承包。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第4.1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规定,未取得石油化学工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第4.3条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第4.1条的规定, 检修作业前未制定检修方案;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按照《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并且开展不力,包企人员履行包企职责不到位。

  4.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5.丰南区委、区政府落实《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鉴于上述缘由分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吕春雷,男,唐山华熠公司工程设备保障部部长,负责工程设备保障部全面工作,负责外委实施工程单位资质审查工作。作为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在组织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前,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项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等内容做审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成为项目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魏永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检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李树阁,男,迁安天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未取得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刘春生,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对苯加氢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部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5.刘革芹,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部、设备部、工程设备保障部等7个部室及7个车间的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设备保障部履行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设备部和苯加氢车间加强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6.彭立刚,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设备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7.闫凤明,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8.李全生,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工程师,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及高处作业审批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

  9.袁明月,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动火作业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

  10.常安,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安全员,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1.韩射昌,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主任,负责苯加氢车间全面工作。作为苯加氢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12.董晨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现场监护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实施工程的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检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3.陈强,男,党员,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李耐顺,男,党员,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正科级),负责局全面工作,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孙晓利,男,党员,2017年10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春节后至事故发生时因故请假未上班,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线.

  李辉,男,党员,2012年7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分管辖区内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孙立东,男,党员,2017年2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负责监管一科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兰绍光,男,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丰南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丰南区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落实《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张敬宝,男,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苏铁恩,男,党员,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组织救援,积极搜救伤者并送往医院救治,未贻误事故抢救,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苏铁恩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即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苏永春,男,唐山华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市场采购和销售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苏永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常余良,男,唐山华熠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常余良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唐山华熠公司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5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给予25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六个月。

  迁安天良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化学工业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迁安天良公司59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七)建议责成河北丰南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丰南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建议责成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九)建议责成丰南区委、区政府向唐山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唐山华熠公司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5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给予25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六个月。

  丰南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持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工作落实到企业,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查。施工项目发包前,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组织机构和三项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外委施工单位。二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熟知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督促外委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要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三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号)文件要求,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要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督促企业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四要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要按照《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密组织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包企人员严格履行包企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按照国家、省、市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园区)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严格落实《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园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继续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前期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号;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确保不发生问题。同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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